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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儿童医院郑州儿童医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须知

发布日期:2022/1/10    选择字号:   

一、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医院类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市  级

三级医院

2000

2000-8000元55%

8000元以上65%

省  级


2000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注:1.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2.报销计算公式:实际补偿费用=(住院总费用-超限价自付-自费费用-乙类首自付费用)×第二段报销比例+(8000/7000-起付线)×第一段报销比例。3.特殊情况执行参保地政策。

二、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正常转诊:参保人员需转往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先到参保地确定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单,然后参保人员凭转诊转院证明单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完成以上手续后在我院办理入院的即可按正常比例报销。

(2)非正常转诊:未办理转诊转院证明直接入院的患者,坚持住院者可在入院后及时联系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电子转诊,报销比例降低20%。

(3)急诊入院:参保人员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以当地政策为准)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若未按规定补办转诊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20%。

(4)转诊转院一个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办理转诊证明,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直接到医疗机构住院。

(5)新医保系统上线后,郑州地区(十区五县)参保患者不需办理转诊(包含急诊),持医保卡入院即可登记审核。

三、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如何报销?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医疗救助对象为0.55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医疗救助对象无封顶线),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报销比例如下:

普通参保居民

报销比例

60%

70%

合规自付费用

1.1 -10万元(含10万元)

10万元以上

医疗救助对象

报销比例

85%

95%

合规自付费

0.55-10万元(含10万元)

10万元以上

四、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如何报销?

2022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已经划转至医疗救助基金,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当地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凡符合参保地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比例分段报销,没有封顶线,报销比例如下:

报销比例

30%

40%

50%80%90%
合规自付费用3000—5000元(含5000元)5000—10000元(含10000元)10000—15000元(含15000元)

15000—50000元(含50000元)

50000元以上

五、新生儿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郑州市医保: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入院填写本人姓名,出生后3个月内向所在社区提交参保材料并按照要求缴纳下一年保费,住院期间医保卡未下发者,费用自理,待医保卡下发后到医保分局报销(报销材料参照第八条)。入院时年龄超过3个月且未参保患者,需及时联系所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费用自理,联系医保分局审核。

省内异地医保: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入院填写本人姓名,完成户籍办理后应及时联系参保地提交参保手续及缴费。入院时医保待遇正常,完成转诊登记的出院时可在我院直补。入院时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及时联系参保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出院前无医保待遇的,请按规定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特殊情况以各地政策为准)。

六、跨省异地就医如何报销?

跨省参保人员经规范转诊至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即时结报服务,持医保卡进行登记和结算。患者在参保省内医疗机构无法确诊或确诊后无治疗条件的疑难病症及在外务工、探亲、异地急诊等患者,按规定办理跨省转诊手续后,可在出院时直接结算报销,患者只需支付自付费用。未在入院前办理转诊手续以及异地急诊的参保患者,可在入院后2天内以电话、网络、公众号等方式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补办转诊。出院结算时,原则上参照就医地的药品和诊疗目录,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依据参保地政策执行。

在医院若因备案没有审批通过不能刷卡结算,可拨打参保地医保部门咨询电话(或拨打电话:参保地区号+12333),按照其指引完成备案操作。

七、参保人员下列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如果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1.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外伤患者无第三方损害的,签署承诺书在院直接结算。2.省内异地城乡居民及跨省医保外伤患者,均联系参保地备案并携带相关报销材料回当地审核(特殊情况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八、商业保险、回参保地审核及社会救助类报销需提供材料:

出院证、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结算发票(电子发票)。

医保咨询电话:0371-63613116   0371-8551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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