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十一)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代表会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